中华刃针学会章程
中华刃针学会章程
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:本会的中文名称为:中华刃针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;英文名称为:China Acumicroprobe Association 。
第二条:“学会”为非营利性的,主要由国内外刃针医师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。
第三条:“学会”的宗旨是团结和促进国内外刃针医师之间的了解与合作,加强国内外刃针
医师间的学术交流,提高刃针医师的学术水平和诊疗技术水平,推动刃针的学术发展,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贡献。
第四条:“学会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,秘书处设在北京特色东方医药研究院。
第二章:业务范围
第五条:“学会”的业务范围是:
一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,通过召开学术交流会、专題研讨会、展示会、信息咨询、信息服务、出版发行学术刊物等,提高刃针医师间整体的学术水平和诊疗技术水平,促进刃针医师间在科研、教学和医疗间的合作。
二、开展对刃针医师的教育和培训,通过开办培训班,远程教育、远程会诊等多种形式,规范教育和培养符合并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,提高刃针医师从业人员的诊疗技术水平与学术水平,推动刃针在国内外健康有序的发展。
三、开展并促进刃针医师和各医药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,以互相学习,共同提高,共同发展。
第三章:会员
第六条:“学会”会员由国内外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。
第七条:会员条件:
一、团体会员
1、 自愿申请参加“学会”,遵守“学会”章程,为“学会”积极工作。
2、 在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刃针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(单位)。
3、 申请加入“学会”的团体会员,应具有所在国(地区)有关当局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执照的中、西医、中西医结合和全科医师的从业人员。
二、个人会员
1、 在世界各国(地区)注册的中、西医、中西医结合和全科医师,并接受过刃针疗法技术培训的从业人员。
2、 在国内注册的中、西医、中西医结合和全科医师,并接受过刃针疗法技术培训的从业人员。
第八条:入会程序
一、申请入会者须向秘书处提供如下资料:
1、团体会员
(1)提供在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刃针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
(单位)证书复印件各二份。
(2)填写完整全体会员登记表(附每个会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
印件各二份)。
(3)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员费及会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2、个人会员
(1)申请个人会员需填写完整会员登记表(附每个会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(2)个人会员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员费及会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二、秘书处收到资料后,经审查合格成为本会会员。
三、按照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,分别颁发:
1、团体会员:颁发(团体会员证书和铜匾);
2、个人会员:颁发(会员证书和铜匾);
3、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满四年重新交费注册。
第九条:会员权利
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:
1、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。
2、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3、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对“学会”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4、 各类会员均享有优先参加和免费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学术交流大会、学术研讨会、继续教育培训及其它活动。
5、 会员与“学会”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,有优先得到“学会”提供的最新信息与技术资料。
6、 会员享有“学会”评定和授予学术资格、学术地位、荣誉、奖励的权利。
7、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:会员义务
一、遵守“学会”的章程,积极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“学会”交办的工作,
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。
二、向“学会”反应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,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供资料和信息。
三、维护“学会”声誉,为“学会”事业发展和人类健康事业无私奉献一切。
第十一条:会员退会须提出申请,由学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,收回会员证,注销其会员资
格。
第十二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将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一、连续二年未参加“学会”活动的;
二、不履行会员义务的;
三、严重违反“学会”章程行为的,或有违背“学会”活动的;
四、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“学会”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,并告知会员本人。
第四章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第十三条:组织机构
一、理事会设名誉会长;
二、理事会设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;
三、理事会设高级专家委员会、高级专家学术委员会、高级专家编辑委员会。
四、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会员、
名誉会员。
五、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
第十四条: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,特邀代表和列入代表参加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
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:会员代表大会
会员代表大会为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职责
一、制定修改“学会”章程;
二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三、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四、通过聘任名誉会长、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、高级专家委员会、高级专家学术委员会、高级专家编辑委员会、名誉会员。
五、审议需代表大会会审议的其它事谊。
第十七条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一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方可当选;
二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;
三、会长、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始得当选;
四、常务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
五、名誉会长、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、高级专家委员会、高级专家学术委员会、高级专家编辑委员会、名誉会员,由常务理事会通过,由秘书长签聘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
一、理事会:
1、成员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;
2、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;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;
3、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和“学会”重大决策。
二、常务理事会:
1、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,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2、研究安排“学会”工作,听取秘书处、办事处工作报告;
3、补选空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4、调整常务理事会成员结构,通过终止会员资格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成员须具备的条件:
一、理事会成员必须是“学会”的个人会员;
二、具有自愿为“学会”的发展积极工作和奉献精神;
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,年龄在70周岁内;
四、在刃针诊疗技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从业人员。
第五章:“学会”工作机制
一、“学会”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;
二、在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全面主持日常工作,秘书长不在期间可由秘书长委托常务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三、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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